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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婚姻法的小論文

  • 來源:創業找項目
  • 時間:2018-05-06
  • 移動端:關于婚姻法的小論文
  • 篇一:婚姻法論文題目

    統婚姻制度區域

    1.淺析我國無效婚姻制度

    2.我國“事實婚姻”制度的弊端與法律對策

    3.論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記條例》利與弊

    5.中國婦女保護的立法不足

    6.淺析撫養制度的完善

    7.試論探望權的實現

    8.關于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分析

    9.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思考

    10.關于離婚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

    11.法定離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13.家庭調解制度在中國的命運

    14.離婚過程中和離婚后對子女權益的法律保護

    15.軍人婚姻法律保護的利與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來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護

    18.淺析可撤銷婚姻制度

    19.淺析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20.離婚標準之探討

    21.親權制度研究

    22.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內強奸”的立法研究

    24.從平等原則看我國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國夫妻債務制度探討

    26.╳╳地方婚姻調查

    27.淺析我國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違法婚姻問題研究

    29.“感情確已破裂”解析

    30.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研究

    31.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辨析

    32.離婚損害賠償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權在婚姻家庭法的保護和實現

    34.淺析中國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從三部婚姻法看我國婚姻家庭理念的變遷

    36.完善我國親屬撫養制度的幾點思考

    37.公證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農村事實婚姻的狀況與法律對策

    39.夫妻侵權制度研究

    40.準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學區域

    1.婚姻法適用的道德機理

    2.近現代法上婚姻本質屬性研究

    3.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適用

    4.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及其實現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關于配偶權的探討

    7.婚姻登記證的法律效力

    8.“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約制度研究

    10.婚內強迫性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

    11.中國古代╳╳時期婦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關系探析

    13.“代孕”技術的法律反思

    14.婦女人格獨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權行為的法律規制

    16.婚姻自由原則的法理分析

    17.試論事實婚姻中的離婚問題

    18.中國古代“搶婚”現象的法律分析

    19.親屬法立法可行性探討

    20.婚姻自主權探討

    婚姻法學前沿區域

    1.變性人及其原婚姻關系處理

    2.同性戀(婚)的法律對策

    3.婚前體檢存廢論

    4.婚姻登記行為可訴性研究

    5.試論準婚姻關系

    6.“保衛婚姻俱樂部”的合法性探討

    7.淺析婚內索賠

    8.對離婚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9.“性騷擾”法律問題研究

    10.婚約的法律性質

    11.“閃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關系研究

    13.試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習俗

    14.同居者的權利義務探討

    15.關于大學生婚育權與高校管理權(或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探討

    16.婚內侵權賠償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問題研究

    18.“試婚”(或“試離婚”)的法律問題分析http://wenku.baidu.com/view/33e7f2620b1c59eef8c7b4ce.html

    19.婚姻保險制度研究

    20.“同性戀”婚姻立法趨勢研究

    21.淺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論服刑人員的結婚權

    23.“換親”的法律分析

    24.淺析和諧社會與性別平等

    25.網婚的法律分析

    26.大學生同居現象的思考

    27.論非離婚之訴

    28.冥婚的法律分析

    29.公告離婚的適用與完善

    30.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意義及其立法思考

    篇二:婚姻法論文

    淺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摘 要

    為適應改革開放20年來社會發展的新情況,立法機關于2001年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其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這方面的一個明顯例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是我國婚姻保障制度內容的重大完善和補充,不但其豐富我國婚姻家庭內容,同時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對于引導和規范我國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發展具有指引作用。筆者試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幾個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并就有關立法的不足提出一些看法和完善措施。

    關鍵詞:新婚姻法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無過錯 構成要件 完善措施

    1 引言

    1.1研究意義

    新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雖然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的一大進步,但是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諸多不足,在實踐中也存在著很多問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已經成為理論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實踐的難題。因而對該制度的研究對于立法完善和司法實踐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1.2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背景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橐鲂腋、家庭美滿是每個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事與愿違,我國婚姻家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在得到引進的同時,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機涌入,封建思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拋糟糠,包“二奶”,養小蜜,找情人,極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限制和制裁這種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維護健康、文明和先進的婚姻家庭關系在現階段顯得極為迫切,極為需要。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4月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補充了不少新的內容,修改了一些與時代和制度不相適應的部分條款,使婚姻法更趨完善和成熟。特別是離婚賠償制度的確立,為維護正;橐黾彝リP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1.3有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始建于19世紀,隨著歷史的發展 ,離婚損害賠償在家庭法的不斷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來。如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薄度鹗棵穹ǖ洹返151條規定:“(一)因離婚,無過錯方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二)因導致離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睆纳鲜鲆幎ǹ梢钥闯,國外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有損害賠償、撫慰金和填補財產損失。有些國家甚至還包括了對財產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1 而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法》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體是第46條之規定。該規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1 劉淑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蓖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及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就如何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了具體規定!痘橐龇ā芳捌溆嘘P的司法解釋對離婚賠償制度的明確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

    2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概述

    2.1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概念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為維護受害一方的權益,受害一方有權要求侵權的一方給予損害賠償的制度,其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發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離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過錯造成的,如夫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中一個或多個行為。第二,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第三,必須有過錯存在,即必須有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等。第四,損害是由對方的上述重大過錯造成的。

    2.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特征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它通過對夫妻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權利的救濟,維護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穩定。第二,離婚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在婚內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第三,配偶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婚姻破裂的特定情形下才有權行使,配偶一方只有一般過錯或只造成配偶另一方輕微傷害,受害一方配偶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配偶一方有重大過錯,且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大傷害,但沒有導致婚姻破裂,也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另外該制度還具有法定性、救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具體而言:一 法定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法定的,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是法定的,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離婚行為中的過錯配偶,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四種情況,對于四種情況以外的行為通常是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二 救濟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通過損害賠償,使無過錯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得以填補,精神傷害得以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被損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濟和恢復。三懲罰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具有懲罰違法的功能。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制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但若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不加以追究,則是對行為人的放縱,對受害方的不公,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理念。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離婚與離婚原因相分離,以離婚損害賠償來懲罰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令過錯配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代價。2 2 王偉清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概念、特征》

    2.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一,填補損害。這是損害賠償制作為侵權行為法之基本救濟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過補償損失,使受損害方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離婚損害賠償目的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范圍應以因離婚所受的財產實際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為限。因離婚所受的可期待財產權益的損失,如繼承期待權的喪失等不屬賠償范圍。我國《民法通則》第 120條對精神損害之民事責任規定了兩種方式,一為非財產責任,另一為財產責任即支付賠償金。對精神損害賠償,無論是支付賠償金,還是給付慰撫金,都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顯的填補損害,使該損害得到平復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一致的。

    二,精神慰撫。 精神損害賠償雖亦采用財產賠償的方式,但精神損害賠償本身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慰撫的性質。精神損害賠償之慰撫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慰撫雙重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慰撫受害方因權益遭受損害遭受的痛苦。因為,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慰撫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撫被害人因精神損害而引起的悲傷、抑郁、憤怒、絕望和恐懼。由加害人給付慰撫金,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痛苦。

    三,懲罰違法行為。我國民法理論通說認為損害賠償具有制裁違法行為的功能。通過責令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使侵權者不僅未因其侵權行為獲益,而且要對其侵權行為之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同時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篇三:婚姻法論文

    期末論文 法學(2)班嚴曉爽

    學號:20130710010214 《婚姻法》在生活中應用之討論

    論文摘要:《婚姻法》是調整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規范,是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范人們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權利,義務,是人們處理婚姻家庭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也是司法機關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依據。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了婚姻家庭法在生活中的作用。

    一 概述

    二 《婚姻法》規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學性及社會性

    一 概述

    《婚姻法》是調整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規范,是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范人們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權利,義務,是人們處理婚姻家庭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也是司法機關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依據。

    婚姻是為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這種結合形成了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即夫妻關系,婚姻具有的含義是:第一,婚姻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橐鲫P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區別就在于他只能存在于男女兩性之間,具有異性結合的特點,同性之間不能建立婚姻關系。第二,婚姻使男女成夫妻關系,婚姻關系中的男女結合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第三,婚姻是為一定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它雖然發生在男女兩性

    之間,但是這種關系必須為其所存在的社會制度所確認,必須符合這個社會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家庭是婚姻的產物,是一個生活單位,家庭成員通過長期的共同生活,在社會中形成密切的特殊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這些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橐黾彝リP系既有婚姻關系,也包括家庭關系,婚姻關系 包括婚姻締結,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接觸;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橐鲫P系和家庭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婚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前提,家庭關系是婚姻關系的結果,婚姻家庭關系式《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我國《婚姻法》既是調整婚姻關系有調整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家庭關系的法律!痘橐龇ā返幕驹瓌t是對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導作用的根本準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是他的基本原則內容。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任何人無權干涉。離婚自由,是指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他人不的阻礙。結婚自由是離婚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沒有真正的婚姻自由。所以說,離婚是婚姻制度的特殊行為,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缺一不可。

    一夫一妻的原則是社會主訂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的舊中國,男子可以憑借財產和權勢,過著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個丈夫,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實行。新中國為了打破舊社會中的一夫多期的家庭關系,在1950年第一部新中國的《婚姻法》中就確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建設,公有制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婦女的解放,使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的地位,為真正實現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堅定的可靠基礎,再確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則下,男女平等原則是他的延伸,在婚姻關系中男女兩性處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結婚,離婚等方面權利平等,在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在夫妻關系上,人格完全獨立,在姓名權,工作權,人身自由權,居住權,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遺產繼承權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撫養教育子女,老人及相互扶養的義務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二 《婚姻法》規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學性及社會性

    一個婚姻關系只有合法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締結一個婚姻必須具有以下條件: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經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就是說,結婚不是一廂情愿,也不是一方勉強同意,更不允許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包辦。其次,

    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边@一規定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學根據的基礎上的,也是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的,它不但適應了青年的生理特點并有利于計劃生育,限制人口出生率,有利于后代的健康發展。

    那么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的婚姻無效嗎?從原則上講,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因為當事人不具備法定的結婚條件,而應認定為婚姻無效。但是,在對待這一問題是,要應考慮到實際情況,靈活的加以處理。對于未達到法定婚齡但以生下子女或者女方懷孕的,從保護婦女和兒童利益出發,不能簡單地認為其婚姻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一方或雙方在結婚時并未達到法定婚齡,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有可能均達到法定婚齡,形成事實婚姻,此時就不應再以過去的違法行為確認目前的婚姻無效的根據。在生活中,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也就是在不符合結婚的條件下,未履行法律登記手續,但是雙方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在我國的比重較大,而且近年來有發展的趨勢,如果將這類婚姻全部定為無效婚姻,將會引發較為嚴重的社會后果。為此,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對未定婚姻作為分類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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