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婚姻家庭法方向)
畢業論文選題(李艷):
1. 淺議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定位及其民法保護 2. 家庭勞務價值及其法律保護研究
3. 論我國離婚親子關系的立法及其完善
4. 離異女性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5. 關于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暴力防治問題的法律思考
6. 論勞動者的勞動權與競業禁止義務的沖突與平衡
7. 少數民族地區女性受教育權保護的法律思考
8. 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9. 試論民間文學藝術之法律保護
10. 少數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11. 論家庭暴力的干預治理機制
12. 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分析
13.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意義及其立法思考 14. 離婚時知識產權的分割機制探究
15. “小產權房”合法化探究
16. 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構想 17. 知名標志、形象的商品化權法律問題研究
篇二: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畢業論文推薦選題
婚姻法:
1、試論夫妻人身關系的立法完善
2、論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調整
3、婚內侵權民事責任探析
4、如何完善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
5、從“黃某贈與?二奶?房產案”談民法原則與具體規則的適用
6、監護制度研究
7、成年人監護制度研究
8、離婚損害賠償之探討
9、完善我國《婚姻法》中親屬制度的立法研究
10、論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法律適用
11、我國夫妻財產制研究
12、離婚后子女之監護撫養制度研究
13、非婚生子女之確認
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15、婚姻無效后的財產清算
16、同居關系的法律問題探討
17、對中國婚姻無效制度的思考
18、無效婚姻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19、離婚損害賠償范圍研究
20、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的認定
21、建構適合中國現狀的婚姻效力制度
22、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探視權制度的完善
23、論合立遺囑
24、論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
25、論丈夫生育權及其保護
26、論“無婚者”的生育權
27、“謙抑”是法律對于婚姻家庭關系的應有態度。
28、兩性關系模式及法律調整
29、民事保護令之適用研究
30、如何評價婚姻登記中的簽字聲明(宣誓)制度
31、婚約贈與之性質及法律屬性
婚約性質、財產贈與、婚俗、婚姻文化
32、物權法及合同法背景下的夫妻財產制度設計
33、民法典中親權與監護制度如何協調
34、非婚生子女確認訴訟制度設計
35、代孕法律問題研究
36、協議離婚制度設計
37、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繼承法:
1、“特留份制度之倫理價值分析”。
2、繼承債權人權益保護研究
3、遺囑形式及效力
4、公序良俗原則對于遺囑效力的影響
5、繼承法的價值選擇
6、繼承順序與應繼份
7、配偶繼承順序及其應繼份的立法考察
8、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之范圍
9、繼承法的倫理基礎
10、繼承法修改意見
11、遺產范圍界定
12、設立遺產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遺產管理人制度研究
14、遺囑執行人制度完善
15、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探討(正當性何在)
16、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合同法:
1、電子合同訂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2、格式合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3、論無效保證合同
4、關于合同責任的若干制度研究
5、論可撤銷合同
6、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問題研究
7、委托合同理論研究
8、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
9、合同解除溯及力問題研究
10、論違約金
11、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12、代位權制度研究(含各種代位權,或選擇其中一種)
13、合同附隨義務研究
14、質權若干問題研究
15、民事責任競合的法理學思考
16、情事變更制度研究
17、論我國違約責任中的合理預見規則
18、不動產擔保問題研究
19、保證責任研究
20、默示預期違約及其救濟制度研究
21、技術合同履行中的道德風險研究
22、論保證人抗辯權
23、締約過失制度研究
24、合同法對債權的保護之研究
25、保證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26、同時履行抗辨權研究
27、根本違約制度研究
28、旅游合同有名化及其規制
29、儲蓄合同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30、行紀合同研究(類推至各種具體合同問題研究)
31、權利質權若干問題研究
32、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33、雇主賠償責任研究
34、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
35、論公序良俗原則(必須尋找一個特別的角度進入)
36、預售商品房抵押制度研究
37、論合同自由原則(必須尋找一個特別的角度進入)
38、贈與合同若干問題探討
39、抵押權擔保制度初探
40、要約終止情形研究
44、表見代理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45、論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46、論雇傭合同
47、論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制
48、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49、論債權人的撤銷權
50、分期付款買賣制度研究
60、民事連帶責任制度研究
61、締約中的信賴利益及其賠償研究
62、“霸王條款”及其法律規制
63、論中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64、委托合同理論研究
65、強制締約法律制度研究
66、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
67、合同解除溯及力問題研究
68、論違約金
69、合同附隨義務理論研究
70、民間借貸立法初探
71、論反擔保
72、論共同保證
73、定金與押金的區別
74、我國提存制度的完善
75、我國合同法中代位權制度的價值分析
76、論違約責任中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77、論我國現行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78、論我國合同法的解釋規則(可選其中某一規則論述)
79、論我國合同法的合理期間制度
80、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81、網頁廣告的法律性質
82、論后合同義務
83、論不可抗力的范圍
84、論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85、論我國合同法中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計算方法
86、論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系
87、論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88、論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過程中風險負擔問題
89、論保證人的代位求償權
90、誠信原則以及合理的預期
篇三:法學專畢業論文 淺談新舊婚姻法
淺談新婚姻法
婚姻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兩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橐龇ㄗ鳛橐徊繉iT的法律來幫我們經營和管理婚姻;橐龇ㄊ钦{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近些年來婚姻法不斷的完善和改進,本文淺談針對舊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優越之處,并對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議,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針對舊婚姻法新婚姻法的優越之處
(一)充實了配偶相互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
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毙禄橐龇ㄔ诒U匣驹瓌t實施的禁止性規定中,補充了“禁止有配偶著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增加了體現婚姻立法宗旨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边@些都是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舊婚姻法只是籠統的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那么暴力需達何種程度構成虐待?這種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法律真空。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雖然屢見不鮮,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構成虐待,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三)有條件地保護事實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雙方自愿,達到法定婚齡并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實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首先,新婚姻法對夫妻法定財產制進行了修改,在夫妻財產之中嚴格劃清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界限。如13條改為17條,第1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
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边@其中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此外增加了一條作為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逼渲邪ǎ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次,對夫妻財產約定制進行補充。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這就意味著,以往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主要歸雙方共同所有的習慣定式,被徹底打破,夫妻財產約定制,將成為夫妻分配婚后財產的主流。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具時代特色的內容。
(五)增設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
舊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在第10、11、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著: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盁o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使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人們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個人的意愿,同時還可以及時逃脫婚姻”陷阱“,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六)補充列舉了離婚條件
舊婚姻法第25條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眾所周知,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脫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準,此外還增加了基于這一標準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七)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1.增補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
新法增補了以下規定: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2.增設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稱贊的進步,加強了夫妻間忠誠和尊重的責任,給有過錯的一方以實質性的懲罰。
二、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適應了我國新時代婚姻家庭狀況的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時,現行新《婚姻法》在保留符合社會需要的一些規定,也摒棄了一些跟不上時代步伐的規定,但社會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使得新《婚姻法》的不足逐漸顯露。
(一)關于配偶權的問題
缺少關于對配偶權的規定
配偶權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分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和諧的權利和為此所應承擔的義務,從廣義上講,配偶權就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集合,從狹義上理解,配偶權指配偶財產權和配偶人身權的合成。配偶權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一般可以派生出如下幾項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權、貞操義務、生活互助權、家事代理權、平等從業權和生育權等。這次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對配偶權能否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寫進法律進行了比較激烈的爭論,最終,新《婚姻法》對配偶權未作明確規定,其實,配偶權作為一項夫妻權利和義務的集合,是客觀存在的。男女結婚后組成一個家庭整體,彼此之間不僅在物質生活上結合在一起,而且在精神生活、性生活上也緊密結合在一起,他們雖然在人格上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人身依附關系,但作為配偶,雙方都擁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在于夫妻之間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擁有、平等行使的,也是二者都應該履行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對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其效力的問題。對于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且不傷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認可和調整呢?新法沒有做出規定和回應。而我國又沒有同居法來加以調整和規范,實乃立法之空白。對同居行為放任或道德調整,不利于對這種客觀存在現象的問題解決。
(三)關于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一方因遺囑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贈予人在合同中明確表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遺囑人或贈予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與1980年《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比,這一規定已經考慮到了配偶
一方因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財產與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質,但仍有值得探討的余地。
1、不符合國際慣例
任何國家的立法,首先應從本國的具體情況出發,考慮本國的歷史、習慣等具體國情。但是,當今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一個國家無論是屬于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是前蘇聯等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夫妻一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于個人。
2、與我國《繼承法》規定不符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確定的,法定繼承制下的遺產只能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也必須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如果將夫妻一方依法“繼承的財產”作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了繼承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取得死亡公民的財產,這是公民生前意愿的體現,但是被繼承人的遺愿必須受繼承法的約束,即只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這就要求遺囑繼承人也必須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新《婚姻法》第17條將夫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所得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被繼承人無法作出遺囑的情況下,就將繼承人的范圍延伸到繼承人的配偶,這是否有違被繼承人的意愿呢?我們不敢擅下定論。同時,這一規定也不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一些貪財圖利者往往不顧道德和社會的譴責而與家庭富裕的人結婚,等到繼承結束又與之離婚,這種現象在實踐中已是屢見不鮮,顯然這種惡劣行徑是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
(四)關于離婚方面的問題
1、關于離婚標準之規定不嚴謹
作為立法和司法的總結,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卻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準,這對于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用感情破裂作為婚姻破裂的標準,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義性,“在事實操作和社會公德的價值上都小能盡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還對離婚標準采用了列舉的方式,然而從新法之列舉情形看,以過錯為多,過錯離婚主義的痕跡過重。且并沒有把常見的、多發性,具有普遍性的離婚情形列舉出來,這樣難以達到列舉的真正目的。
2、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完善
(1)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沒有明確界定,易于造成理解的混亂。這種損害賠償是單純的財產損害賠償還是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呢?新婚姻法沒有給予很好的答案。
(2)新婚姻法規定以離婚為損害賠償要件。要求損害賠償以離婚為代價,條件苛刻,不能解決夫妻感情沒有確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對方人格、身份等損害而為索賠的問題。
結語:這次新修改的婚姻法針對過去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更完善了以前舊婚姻法的不足?墒窃谄溥\用的過程中仍有它的不足之處,并不可能滿足每一個人對它的需求;橐龇ú豢赡芗氈氯胛⒌厣婕暗郊彝ド畹姆椒矫婷,僅靠婚姻法也不可能解決家庭的所有問題。在維系婚姻這個問題上需要我們自身的努力,通過自己去創造更加美好的家庭!
《婚姻法畢業論文》由:創業找項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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