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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家庭暴力論文

  • 來源:創業找項目
  • 時間: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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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關于家庭暴力的論文

    目 錄

    內容摘要·········································2 引言 ············································3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3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3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產生原因·····················3

    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7

    五、進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8 結 語············································9 注 釋············································9

    【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家庭暴力是影響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消極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家庭暴力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論述家庭暴力表現形式和特點的基礎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產生原因,并從倫理學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關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 家庭倫理 道德調控 婚姻

    引 言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培養豐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對社會對個人都有深刻影響。家庭是否和睦,關心到社會的興旺與發達,關系到國家的繁榮和發展。家庭對個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對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訓的場所;對于青年人,是其學習、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對于中年人,家庭是他們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動力源泉;對于老年人,家庭是他們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據地”。然而家庭氛圍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滿的家庭,有瀕臨崩潰的家庭,有風平浪靜的家庭,有暴力連連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熱點問題,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我國在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婦女取得了與男子平等的政治、經濟、社會地位。但是家長制的殘余還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發揮作用。它剝奪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嚴重影響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穩定。據《中國婦女報》調查顯示我國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認配偶對自己有暴力行為。使用兇器毆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別是離異者中,強度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達47.1%,由此可見,家庭暴力現象在中國比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產生原因

    從現實生活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結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將家庭暴力的特征歸納如下:

    (一)對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對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僅存在家庭關系,而且表現為被害人身份的相對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嚴重的受害人是弱勢家庭成員群體。就現實情況看,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婦女、兒童和老人,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現為妻子。家庭暴力的對象除了受害人的身體、精神以外,是否包括與受害人有關的財產或其他物品,如使

    用暴力行為將妻子的高檔陪嫁品毀損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行為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1、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鮮為人知;2、由于傳統文化的,一些人錯誤地將其歸為“家務私事”、“個人隱私”,認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揚,鄰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預這種“閑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別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時,寧可在家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也不愿聲張,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時暴光得到解決,直到由其導致惡性案件發生時,才大白于天下。調查顯示,只有13.4%的婦女,經歷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們才會向法律或社會求救,而絕大多數被調查者平均要經歷24.3次暴力侵害后,她們才會向法律或社會求救。

    (三)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性愛。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四)行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球公害而為世界各國所關注。有資料顯示,美國每年有4百萬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總數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平均每天三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國曼谷50%的婦女經常遭受丈夫的肉體摧殘;我國臺灣地區有20%—30%的上層家庭存在暴力行為。在我國國內,僅以2003年為例,全國婦聯共收到1萬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訴。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城市1389個家庭進行入戶抽樣調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對妻子施暴。鄭州市婦聯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訪投訴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處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為嚴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導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審結的家庭暴力導致殺人的惡性案件達14起,占全市審結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五)行為的違法性在民主、法制社會里,任何暴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違法性主要表現為施暴者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雖然我國尚無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關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普遍涉及于《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我國20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出臺了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文件,這是一個

    可喜的現象。但是,由于各地區間的社會環境、執法現狀的差異,沒有全國統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規范,不利于司法的統一。因此,制定國家級的專門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權,理應引起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以及廣大法律工作者的關注和思考。

    (六)發作的反復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與受害者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現為一次簡單的暴力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反復的暴力侵犯,這是家庭暴力與其他暴力行為的區別所在。暴力行為的反復性發作是家庭暴力發生的一般。其一個周期一般表現為四個階段,即:關系緊張階段、暴力行為施行階段、關系修復階段與和好后親密階段。因此,對峙--暴力--修復--親密,再對峙--暴力--修復--親密,??,如此循環反復,一次比一次更進步,最后導致矛盾雙方惡化出現血案。

    (七)手段的殘暴性暴力是指行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時采取的摧殘、強制他人身體的一種兇惡、殘酷的手段,它不單純是故意的傷害行為,與一般的外力行為動作如推搡、拉扯、爭脫也有區別,具有殘忍性,如毆打、用煙頭燙,潑硫酸殘忍地傷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發的犯罪多為惡性案件。因為侵害人與被侵害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一般輕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種原因,往往總是忍氣吞聲、委曲求全,不忍將施暴人訴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導致人身傷亡才會使犯罪暴露。此外,殘酷的精神暴力也屢見不鮮。

    (八)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再次,家庭暴力破壞家庭的和睦與安寧,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和進步。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和睦與安寧關系到社會的安定與發展,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人身、人格、名譽等最基本的權利都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中去呢?從這個意義上講,家庭暴力對社會的發展有直接的作用。此外,由于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在這種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孩子,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更有甚者,會因此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

    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須透過導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質原因:

    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權文化的產物。當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我國早期馬克思主義者李達在其《女子解放論》中對男權文化有較透徹的揭露。他指出:

    篇二:論家庭暴力—畢業論文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法律 專業

    畢業論文

    論文題目論家庭暴力

    指導老師 李 俠

    學生姓名

    準考證號

    2010年8 月 26日

    摘要 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圍內都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目前家庭暴力仍呈多趨勢,其呈現出的特征、產生的危害令人堪憂。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婚姻、傷害甚至殺人案件等的一系列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面對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導致的慘劇,社會民眾的反映由最初的震驚、憤怒轉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產生根源、解決途徑等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陋俗,它嚴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該問題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研究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社會意義和價值。

    關鍵詞 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對策

    目 錄

    1. 概 況.................................................................................. 3

    1.1 概 念 ............................................................................... 3

    1.2 現 狀 ............................................................................... 4

    2.特 點.................................................................................. 4 2.1 行為的隱蔽性 ........................................................................ 4

    2.2 主觀的故意性 ......................................................................... 4 2.3 時間的周期性 ........................................................................ 4

    2.4 手段的殘暴性 ......................................................................... 5

    3 .危 害.................................................................................. 5 3.1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 5 3.2 家庭暴力是誘發違法犯罪的客觀條件 ................................................... 5 3.3 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穩定的罪魁禍首 ............................................... 5 3.4 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長 ............................................... 6

    4. 原 因.................................................................................. 6 4.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 6

    4.1.1 性別與家庭暴力 ............................................................... 6

    4.1.2 暴力循環周期因素 ............................................................. 7

    4.1.3 社會經濟地位因素 ............................................................. 7

    4.1.4 社會壓力因素 ................................................................. 7

    4.1.5 社會交往障礙因素 ............................................................. 7 4.2 中國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 7

    4.2.1 傳統文化因素 ................................................................. 7

    4.2.2 社會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壓力因素 .................................................. 8

    4.2.3 其他因素的影響 ............................................................... 8

    5 .應對機制 ................................................................................ 8

    5.1 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 ................................................ 9

    5.1.1 立法原因 ....................................................................... 9

    5.1.2 立法內容 ....................................................................... 10

    5.2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與高度的重視 ................................... 11

    5.2.1 用足現有法律,推進立法完善 ..................................................... 11

    5.2.2 以司法控制為核心 .............................................................. 11

    5.3 建立長效的維權機制,構筑多層次的社會防治體系 ....................................... 13

    5.3.1 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 13

    5.3.2 提高受暴者自身維權意識......................................................... 13

    5.3.3 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13

    5.3.4 從心理上給施暴、受暴方以輔導 ................................................... 13

    5.3.5 健全社會反家庭暴力多重機制 ..................................................... 14

    5.3.6 建立專門的社會救助機構......................................................... 14

    6. 結 束 語 ............................................................................... 15

    參考文獻.................................................................................. 15

    致 謝 ................................................................................... 16

    論家庭暴力

    1. 概 況

    1.1 概 念

    家庭暴力可以定義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中的,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①因此,家庭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夫妻間,還包括具有長輩、晚輩等代際關系和姻親關系的人們間相互發生的暴力行為,它不僅包括對被害人的肉體上的暴力行為,同時也包括對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為。一般說來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體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過暗示性的威脅、言語攻擊、無端挑剔,或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行為,它是對人的不尊重,這種暴力的實施其危害性較之身體暴力要嚴重得多。另外,根據行為人實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為作為性暴力和不作為性暴力,也可稱為熱暴力和冷暴力。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實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一個新的趨勢在發展,男性也開始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將事實公開,即使有勇氣公開,也無法找到合適的部門尋求幫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一般的暴力形式發展至今,冷暴力——這種新的暴力形式逐漸形成并蔓延開來。與一般的暴力行為相反,冷暴力的對受害方多實施的是精神上的虐待。 這種暴力形式多發生在中、高級知識分子的家庭中。冷暴力看似平靜無傷,卻對受害者地心理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極易形成心理陰影導致不該發生地后果。同時,由于冷暴力對心理上的不良影響,受害者的反抗也往往處于極端而過分激烈,因而冷暴力往往造成比一般的暴力更嚴重的社會后果。

    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規定。

    1.2 現 狀

    在筆者所在的川東某縣,就2009年縣婦聯接待的來信來訪情況看,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超過50%,其嚴重性和危害性可見一般。來信來訪的以農業人口居多占80.85%,很少是工商業者和國家干部。從受教育程度上看,40%為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余為初中及以下學歷者。

    2.特 點

    2.1 行為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鮮為人知,而家庭內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種個人隱私,公眾對此往往“視而不見”,司法機關一般也不主動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別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時,寧可在家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也不愿聲張。

    2.2 主觀的故意性

    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性愛。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①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2.3 時間的周期性

    西方學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環理論(cycle of violence),認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發生是有規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環過程,包括憤怒積蓄期、暴力發生期、①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篇三:論文論家庭暴力成因及防范

    論家庭暴力成因及防范

    【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構成社會有機整體的基礎。家庭的是否和諧影響著整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本文從家庭暴力國內外現狀出發,通過對家庭暴力特點的分析,挖掘家庭暴力背后的五大成因,即歷史原因、經濟原因、社會原因、生理原因及法律原因。在深刻挖掘成因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防范家庭暴力的措施,為立法機構制定和完善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論上的依據。

    【關鍵詞】:家庭暴力 家庭關系 反家庭暴力

    【正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強制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暴力行為。有資料表明,我國的家庭暴力事件頻頻發生,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

    一、家庭暴力的一般問題

    (一)概念

    2001年12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注1)。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年)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痛苦或者傷害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生在私人生活中還是公共生活中(注2)。

    (二)分類

    以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標準,可以把家庭暴力分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為還沒達到刑法規定的犯罪程度的情形。這里的暴力行為不僅僅是指針對被害人的肉體的侵害行為,還包括對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為,如侮辱、誹謗等。

    根據暴力行為侵害對象的不同,可把家庭暴力分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體的家庭暴力。侵犯身體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有形傷害行為,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腳踢、使用工具攻擊等。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精神的無形傷害行為,如威脅、恫嚇、辱罵、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動自由等(注3)。另外由于精神虐待難以取證和界定,世界上多數國家還沒將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

    根據造成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侵犯身體的家庭暴力又可進一步劃分為輕微的家庭暴力、嚴重的家庭暴力和極嚴重的家庭暴力。

    (三)特征

    (1)行為隱蔽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別。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別。

    (2)形式多樣

    家庭暴力表現形式多樣: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

    (3)主觀故意性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

    (4)行為普遍性

    目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象較多,且存在與社會各階層。據調查顯示,中國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紀90年代家庭暴力現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億七千萬個中國家庭中,每年約有十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5)行為違法性

    違法性有如下表現:一是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而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行為,這種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或人格尊嚴。二是家庭暴力行為具有嚴重性、一般嚴重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即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6)行為的長期性、反復性

    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不嚴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現為肉體的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精神壓抑。

    (7)后果的嚴重性

    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再次,家庭暴力破壞家庭的和睦與安寧,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歷史原因

    我國從古開始,就有“男主女卑”封建思想的存在,男權統治在我國歷史上存在了幾千年,他們要求女子“三從四德”,遵守“三綱五!,這就講女性不平等地置于男權統治之下。這種男權思想發展到當今社會,即大男子主義。他們要求女性言聽計從,承擔家庭事務。對孩子采取“棍棒出孝子”“棍棒出人才”的教育方法。同時,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也成為施暴者惡劣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 。

    (二)經濟原因

    家庭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往往會導致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念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暴力相向。

    (三)社會原因

    1.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除產生后果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對一些傷害不大,情節輕微的暴力現象,一句“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轄范圍之外。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危害認識依然不足,盡管家庭暴力性質可能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它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傳統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度。

    2.維權意識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長期以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加上相當部分司法人員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屬于司法管轄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和施暴者有恃無恐的氣焰。在實踐中,根據《刑法》、和《我國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

    (四)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

    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關于懲處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我國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還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家庭暴力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機關就不會主動介入干預。

    2.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缺乏可操作性。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但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有可能成為雙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中支出。因此,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范而又不使其與一般的法律規則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技術上的一個難題。

    三、國內外主要國家防范家庭暴力的舉措分析

    現在,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行為有明顯的法律處罰,主要包括亞洲的我國香港地區的《家庭暴力條例》、臺灣地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馬來西亞的《家庭暴力法》、韓國的《家庭暴力懲治專項法案》;非洲的毛里求斯和南非的《家庭暴力法》;美洲的《美洲國家間預防、懲治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公約》(其中圣艾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牙買加、巴哈馬、巴巴多斯、伯里茲、智利等國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法,并設立了預防家庭暴力的組織)、阿根廷的《家庭暴力法》、美國聯邦的《對婦女暴力法》(后改為《預防販賣婦女和暴力傷害婦女法》);歐洲的英國的《1996年家庭法》等。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通過的《北京宣言》中,又重申了對聯合國的上述宣言的承諾。由此可見,消除以對婦女的暴力為主的家庭暴力已成為全世界具有正義感、同情心的人們的共同心聲,成為一個國家民主、自由、平等的象征。

    (一)美國:反家庭暴力渠道暢通

    美國“法律診所”助貧困受虐婦女一臂之力。在美國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學院,一般都設有“法律診所”。診所一般都自主管理,無須到政府注冊,不受政府干涉,免費代理貧困婦女兒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訴,以讓受害者獲得公正和安全。美國有眾多的反家庭暴力組織,受虐婦女可尋找這些組織申請幫助。美國有“保護令”。就目前來看,中國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難以申請警察的幫助,而美國婦女則不同。美國婦女面對家庭暴力有一把“尚方寶劍”,即“民事保護令”。這種“保護令”的申請很簡單,受虐婦女難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請保護,法院會獲準該婦女受有限保護。

    (二)英國:打老婆者“載入史冊”

    據英國媒體報道,英國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奇招。設立“家庭暴力注冊薄”,將虐待妻子的人統統記錄在案,以便警方和他們日后的新歡核實其過去的劣跡。這是英國政府推出的旨在幫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況,幫助新結識的伴侶認清對方的一項新舉措。

    (三)挪威:法律、政府、公眾齊參與

    挪威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到2010年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改革陸續開展。1988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

    (四)加拿大:戒備森嚴的避難所,為婦女提供救助

    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

    (五)新西蘭:立法提供示范

    1995 年12 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全面處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該法案施行于 1996 年 7 月,同時廢止了《1982 年家庭保護法案》。新西蘭 1995 家庭暴力法案第 3 條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了一個包括身體、性和心理傷害的寬泛解釋。有新西蘭學者認為,由于“傷害”

    與“暴力”有爭議性的不同內涵,該詞語的采用可能會產生一些解釋上的困難。而且,更有疑難的解釋是“心理傷害”。立法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釋。因此,恐嚇、騷擾、損害財產、威脅,以及對兒童來說,讓兒童目睹傷害,都是潛在的心理傷害。

    四、我國在防范家庭暴力方面的舉措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主要措施

    1、立法措施

    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繼承法》等法律、法規關于懲處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稇椃ā肥俏覈母敬蠓,其中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的規定是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缎谭ā芬幎ǎ骸芭按彝コ蓡T,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了反對家庭暴力是國家責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薄痘橐龇ā访鞔_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及對加害人的行政、刑事、民事制裁措施。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睹穹ㄍ▌t》規定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男女平等權等權利,并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形式!独^承法》規定了家庭暴力行為對繼承權人的影響。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2、司法措施

    2008年,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全國婦聯聯合制定《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方針、原則,以及各部門分工負責、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協調聯動等長效機制。七部委意見不僅對各級政府深入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更對推動我國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時,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多機構合作干預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提供了中國本土的模本。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導意見。為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其具有五大特點:(1)明確對家庭暴力加強司法干預。(2)虐待、遺棄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3)制止家庭暴力可認定正當防衛。(4)殺害長期施暴人可酌情從寬處理。(5)尊重家庭暴力被害人意愿應以法律為底線。

    (二)存在主要問題

    1.立法薄弱,執法不濟。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中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的系統立法,只是散見于在《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以《刑法》等法律中,且只有少數的條文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規制。這些法律中,民事方面的法律只是規定相應的義務,禁止家庭暴力,而刑法上也只是大致規定了虐待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沒有直接規定“家庭暴力罪”。再加上現在因家庭暴力執法部門職責不明確,銜接程度差,各個主體部門之間的執法還需進一步磨合,加之執法不規范,也造成對家庭暴力制裁不力。

    2.司法不力。受傳統家庭倫理的束縛,很多社會公眾尤其是文化程度較低的人群,對家庭暴力的認識明顯不足,仍將其視為不足為外人知道的“家庭事務糾紛”,對向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受害人并不予理解與支持,導致反家庭暴力的司法意識淡薄。司法工作人員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認識不一,仍有部分人對此概念存在錯誤認識,自身觀念和業務素質的參差不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

    3.社會援助缺乏專業性。家庭之外的社會力量對家庭暴力的專業干預和介入模式還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國反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顯著。比如,我國已建立了婦聯或社會民間機構的庇護所等機構,但此類組織缺乏專業介入、抗壓性、可操作性,其解決問題的實際性與根本性較弱,尤其缺乏

    在一個系統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下來協助受暴婦女的社會工作介入模式,以此向受虐婦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務。

    4.教育宣傳力度不夠。家庭暴力事件很大比例發生在經濟水平較為落后的偏遠地區、農村地區。由于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質低,農村婦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權利的能力,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淡薄,以致有的婦女在家庭中遭到歧視、虐待或殘害時,不懂得也不敢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五、進一步加強我國防范家庭暴力效果的思考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強執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立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制定一部國家基本法層面綜合性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應當涵蓋對家庭暴力行為的預防、制止、救助、教育、矯治、制裁等各種法律手段,是一個由行政干預、社會干預和司法干預共同組成的立體框架。目前,國外對家庭暴力已從研究階段步入法制化進程,已有40 多個國家采取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國,1996年《家庭法案》規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權”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國,許多州的地方法院創立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一組法官辦案;我國臺灣地區也于1998 年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鑒于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對此規范得過于籠統,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規、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個領域,更適合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單獨立法。因此,我國應當盡早頒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現象,使家庭真正成為社會穩定的細胞。

    2.訂立實施《婚姻法》的實施細則或地方性法規

    新修改的《婚姻法》雖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條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勸阻、調解,公安機關的制止及行政處罰,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員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對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糾正受害人自救無力、求助無門的不正,F象不具有實際意義。 根據該條規定,接受請求的部門無疑負有不可推卸的調解、救助義務。但是如果承擔調解、救助責任的有關部門,對于受害人之合法請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脫,導致不良后果發生時,負有調解、救助責任的單位和有關個人是否承擔責任?婚姻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3.加強執法力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

    控制家庭暴力事態應多渠道和多角度地運用司法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職能,充分發揮他們的威懾與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臺過一項“容忍度為零”的政策,規定對家庭暴力不分輕重必須立案,警察也有權入室制止;而離婚時,用做家庭生活的房屋全歸被毆婦女所有。我國也可借鑒國外的做法,對施暴者的制裁應從重從嚴,讓其付出沉重代價,以訓誡那些用強制力滿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蠻行為,使家庭暴力無法作為“家庭務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間。

    4.發揮調解功能,促進社會和諧

    在處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時,人民法官應廣開渠道,邀請資歷威信較高的親屬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人員或基層組織、婦聯到庭參與調解,或讓當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進行單獨交流等方法促成雙方和好。若確無法調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施暴方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以促進社會主義社會之和諧。

    (二)司法援助

    采取司法措施,設立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機構,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具體職責。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近年來,各地法院相繼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婦女兒童維權崗”、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在處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時,法官廣開渠道,邀請資歷威信較高的親屬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人員或基層組織、婦聯到庭參與調解,或讓當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進行單獨交流等方法促成雙方和好。法官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施暴方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以促進社會主義社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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